喝了网购的“保健咖啡粉”后,90后小伙面红心跳
食用了网购的"保健咖啡粉"后,男子称出现面部潮红,提心吊胆,心跳加快并伴有鼻塞燥热,浑身乏力等异常现象。他将此产品拿去检测,发现含有大量西地那非(俗名伟哥)。近日,株洲芦淞区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买的咖啡粉含高量伟哥
2020 年 8 月,因生活需要,株洲 29 岁男子李某网购了一些"保健咖啡粉",共计消费了 5120 元。李某收到后随即进行了食用,自称出现了面部潮红、心跳加快、鼻塞燥热,浑身乏力等异常现象。
李某对碰到这种问题十分不解,出于安全考虑,将此产品拿去检测,发现产品咖啡中西地那非含量高达 6.90 × 103mg/kg。于是将商家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支付产品检测费,并按价格支付十倍赔偿金。
咖啡不属于保健食品,含有伟哥的咖啡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一、被告向原告出售的咖啡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原告要求被告十倍赔偿购物款及赔偿产品检测费、退还购物款的诉请应否得到支持。
本案中,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 卫法监发 [ 2002 ] 51 号 ) 规定 , 咖啡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 也不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被告向原告销售的咖啡里面含有西地那非,使用了卫生部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明令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其销售的咖啡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认为,李某购买的咖啡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其相关诉求应予以支持。判决商家退还原告李某购物款 5120 元,赔偿原告产品检测费用 300 元,并按价款 10 倍支付赔偿金 元。
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 10 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 ,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潇湘晨报记者於广强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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